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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87215号“粥添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13: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184号
申请人:上海侨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87215号“粥添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而成,本身具有独特的含义,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经长期使用申请商标,使申请商标的显著性更加突出。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粥添饼”,将其使用在指定的肉馅饼、水果馅饼等商品上,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粥添饼 商标 上海侨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