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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55409号“海岛福 HD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13: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422号
申请人:儋州海之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55409号“海岛福 HD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是“海岛福”,中文拼音的第一个字母是辅助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014724号“HDF”商标、第11439073号“HD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愿意放弃“HDF”拼音部分等。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放弃“HDF”部分,但相关公众无从知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孙萍
李铁峰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海岛福 H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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