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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16428号“麦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11: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832号
申请人:古志洪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16428号“麦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86982号、第11860854号、第40032198号、第5326021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所有人所属行业不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网络平台截图、销售小票、照片、在先案例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8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麦林”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显著识别文字“麦林”、“林麦”文字构成相同,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部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注册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营业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麦林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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