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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05141号“彝图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11: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449号
申请人:张荣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05141号“彝图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人为彝族人,“图腾”代表一个群体的象征,由此可知,申请商标是为了更有效的发展当地农业和彝族文化,用于指定商品中并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身份证信息;微信、抖音、快手APP图片;自媒体视频点赞量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彝图腾”构成,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