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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02788号“琦点 QIDIAN QD 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11:25关于第20202788号“琦点 QIDIAN QD 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787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蔡丰雷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1日对第20202788号“琦点 QIDIAN QD 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QD”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853409号“QD”商标、第12646516号“Q&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媒体报道;荣誉证明;纳税证明;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二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19类地板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地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地板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汉字“琦点”、拼音“QIDIAN”、字母“QD”及图形构成,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字母“QD”,其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字母“QD”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QD”构成相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
三、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其并未对此充分举证,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