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072185号“爱格瑞北纬 47”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10: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302号
申请人:黑龙江壹石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72185号“爱格瑞北纬 47”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北纬47”并非行政区划的地名概念,而是地理上经纬度的概念,与地名有本质的区别;且申请商标“爱格瑞北纬47及图”的搭配方式具有独创性,整体上也形成了与经纬度相区别的概念,具有第二含义。再则,申请人所在地以及商品的产地均在黑龙江齐齐哈尔市,该市的纬度是北纬47度,即便从地理纬度来理解,“北纬47”也是真实的描述。因此,申请商标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经查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包装照片、产品销售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爱格瑞北纬 47”指定使用在“木耳”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在先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爱格瑞北纬 47 商标 黑龙江壹石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