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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00156号“FORMBO'S SECRE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10:3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656号
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汕头市芳宝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优越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62700156号“FORMBO'S SECRE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14220号“VICTORIA'S SECRET”商标、第13403217号“VICTORIA'S SECRE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1505378号“VICTORIA'S SECRET”商标、第4481218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三、四的抄袭和摹仿。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的情况下,反复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混淆近似的商标,还抄袭多个他人品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年报、财政数据的节选;2、商标列表、清单、注册证;3、相关报道;4、旗舰店首页页面及商城截图;5、介绍页面;6、新闻;7、检索报告;8、判决书、裁定;9、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企业登记信息、商标列表;10、被申请人网店的商品描述页面;11、被抄袭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经过被申请人精心设计的,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不是对引证商标三、四的摹仿,不会损害申请人的权利。申请人的事实与理由是无法律依据的。争议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其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作出回应,并补充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与申请人商标构成近似,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理应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网络店铺的网络公证件;2、裁定书;3、检索结果。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8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四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第25类化妆品、服装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FORMBO'S SECRET”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四构成、整体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该条规定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另,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