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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163602号“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09: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786号
申请人:杭州偶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颖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领能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对第53163602号“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申请商标已超出实际经营需要,还存在售卖商标的行为,且名下多件商标均是摹仿知名品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为“囤积商标、售卖商标、傍名牌”的恶意主体,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争议商标档案;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商标信息及在售商标信息;被模仿商标介绍;相关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台灯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名下现有218件商标,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有在网上售卖商标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本案中,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被申请人名下现有218件商标,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有在网上售卖商标的行为。而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对其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网上售卖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申请注册囤积商标进行售卖的行为,具有牟取利益的故意,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审理。
二、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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