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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15174号“太平御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09: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840号
申请人:御宝院(东莞)珠宝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15174号“太平御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太平御覽”是宋代著名的类书,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不具有商标的识别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太平御覽 商标 御宝院(东莞)珠宝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