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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97923号“RED D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08: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210号
申请人:3M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97923号“RED D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4779727号“RED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845109号“红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073563号“红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988420号“D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028877号“D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678423号“D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206055号“小不点D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677990号“小不点D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159570号“小不点D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5094476号“红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6869738号“红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现该裁定尚未生效,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十一处于撤三程序中,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RED D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