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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7404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08:38关于第6717404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980号
申请人:上海汇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740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2565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关系声明及商标共同使用声明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二者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贴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RED DOT 商标 上海汇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