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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073358号“面说noodles sai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07:30关于第17073358号“面说noodles said”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24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州市简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点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无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7073358号“面说noodles sai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229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温州市简面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三年期间内在肉等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第29类商品上的注释证明、软包装食品含义证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证明、申请人产品标签证明资料;2、复审商标授权证明等资料;3、申请人产品实物图、超市售卖图片等资料;4、申请人产品检验报告、现场图片及产品抽样情况截图;5、申请人相关协议、合同、发货单、出库单、收款凭证等资料;6、“面说”产品微信平台聊天记录及收款凭证;7、“面说”产品出库单;8、利润表、销售清单等资料;9、申请人签订的高温蒸煮袋采购合同;10、“面说”系列品牌宣传合作协议及发票、经公证的宣传推广网页信息;11、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经核实,上述证据均在复审阶段提交。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体现的商品项目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为自制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或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或为象征性使用;或店铺已注销等。综上,申请人存在严重的经营问题,不可能在指定期间内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天眼查关于申请人的查询结果;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与他人诉讼的判决书、裁定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关于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五马金清强面馆的查询结果及营业执照。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成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2、申请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13、相关裁定书;14、采购发票及证据1。
被申请人逾期提交了经公证的温州市鹿城区蝉街26号的华莱士餐厅位置、店面、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留言板便签、结账单、交谈录音等照片及视频资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资料;网页截图等资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5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8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非活)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5月16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第29类商品上的注释证明、软包装食品含义证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证明、申请人产品标签证明资料,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无关。证据2为复审商标授权证明等资料,仅能证明申请人向复审商标授权给幸鲜食品(温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授权人)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6、7、8为产品实物图、超市售卖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产品出库单、利润表、销售清单等资料,属于未体现商标标识的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且其所体现的商品项目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证据4为产品检验报告、现场图片及产品抽样情况截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已在市场上进行了流通。证据5、14为相关协议、合同、发货单、出库单、收款收据等资料,其所提体现的商品项目为意大利面、牛肉酱等,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上述证据中部分合同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部分合同在无对应发票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其已实际履行;出库单、发货单、收款收据等属于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9为高温蒸煮袋采购合同,仅能证明其被授权人向他人购买蒸煮袋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且上述合同在无对应发票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已实际履行。证据10为宣传合作协议及发票、经公证的宣传推广网页信息,其中合作协议及发票未体现出商标标识及具体商品项目;宣传推广网页信息未体现出具体形成主体,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11为荣誉资料,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证据12、13为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裁定书,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无关。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面说noodles said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