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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762817号“酱岭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05: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826号
申请人:北京金纵横商贸中心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62817号“酱岭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内涵,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长期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酱岭国”构成,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白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酱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