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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29101号“錦鯉財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05: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965号
申请人:上海酉米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29101号“錦鯉財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47667号“御甲堂 ROYAL GLUTTON TONGUE及图”商标、第42122738号图形商标、第7515452号“梁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含义、读音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显著区别,并存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2日注册了第59771647号“锦鲤财运”商标,该商标文字构成与申请商标文字完全一致,仅是字体不同,申请商标对对上述商标的补充注册,属于同一申请人在类似商标上注册的联合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实际业务发展所需,并非对他人在先商标的抄袭模仿,申请人申请商标是善意的,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任何欺骗性,不会导致任何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共存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初步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之情形可以主动审查,同时应听取申请人意见,故我局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以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依职权于2023年7月7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对此补充申辩理由。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申辩。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錦鯉財運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