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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91831号“千年景瓷 QIAN NIAN JING C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05:00CI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212号
申请人:景德镇喜香雅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91831号“千年景瓷 QIAN NIAN JING C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59169314号“山人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文字“千年景瓷”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