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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65566号“CENMET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04: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357号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65566号“CENME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旗下商标数量符合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目的,旗下商标均是自身智力成果,并不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标识,标识是为了和在先品牌形成呼应,方便相关公众知晓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申请行为无不当之处。三、申请人早就将“CENMETA”标识进行了宣传推广,加强自身和品牌之间的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森宇宙CEMETA”、“CEMETA”、“CEMETAHOME”相关报道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材料中仅有一份报道涉及到申请商标标识,仅凭在案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CENMETA 商标 北京森博明德营销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