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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17712号“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04: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254号
申请人:广西古方康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17712号“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426938号“古 INISHIE”商标、第13799162号“古矿古琥珀 KUANGGUHUPO”商标、第61386359号“古种粮 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部分之“古”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