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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72265号“垂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04: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741号
申请人:北京优品大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72265号“垂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38984号“垂涎怪味鱼”商标、第32767850号“垂涎燕窝”商标、第15202533号“垂涎堂今天吃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发音等方面差异明显,相关公众在施以较高注意力的情况下,很容易将双方商标相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认读文字均为“垂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垂涎及图 商标 北京优品大集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