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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911404号“用心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03:5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325号
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东原始人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东莞市原始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55911404号“用心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22634381号“心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23519号“心宠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176859号“心宠爱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269938号“心宠优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108611号“心宠爱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傍名牌的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将误导消费者造成市场混乱,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新闻报道及相关评价;
2、申请人官方微博的宣传推广;
3、申请人官网宠物交易信息;
4、“心宠”用户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评价;
5、申请人维持成功的在先案例;
6、有关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在先判决;
7、其他证明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东莞市原始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2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活动物、动物食品等商品上,后经核准变更名称为广东原始人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活动物、动物食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中文“用心宠”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中心词“心宠”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活动物、动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活动物、动物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此外,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用心宠 商标 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