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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740198号“平川黑驴 Pingchuan Blackdonke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02:59Blackdonke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895号
申请人:白银市平川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甘肃平川黑驴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国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2日对第29740198号“平川黑驴 Pingchuan Blackdonke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平川黑驴”为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争议商标与地理标志产品高度近似,而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对应商品并未经过相关部分许可,容易误导相关公众。二、争议商标中含有的“平川”,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三、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极易导致公众对产品原料、来源、种类、品质等内容产生误认。四、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极易产生不良影响。五、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平川黑驴”商标的恶意抢注。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并非以使用为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平川黑驴”及“平川区”百度百科介绍;2、“平川黑驴”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授权函;3、“平川黑驴”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证明;4、《平川年鉴2014》节选;5、“平川黑驴”地理标志申报材料;6、“平川”网络信息及搜索资料;7、《白银市平川区黑毛驴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及其他规划纲要;8、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网络售卖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及其他系列商标与被申请人企业字号相统一,经过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情形及兜售行为。二、争议商标注册时,被申请人所在地并不在“平川区”且在“平川黑驴”立项之前,且争议商标注册的商品并不包含“活动物”,与地理标志无任何关联。三、争议商标属于臆造词汇,具有一定显著性,具有其他含义强于行政区划。四、在案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极易产生不良影响及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信息;2、被申请人餐饮公司营业执照及产品使用图片;3、种植用地租赁及培育相关协议、照片等资料;4、争议商标与第66618798号商标档案;5、网络搜索结果资料;6、带有“平川”的商标注册信息等。
针对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主张及请求,并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其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小麦、谷(谷类)、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植物、园艺用种子、树木等商品上。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2018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准予登记并允许白银市平川区畜牧兽医局(申请人原名义)在农产品或农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平川黑驴”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
3、经查明,被申请人原登记地址位于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由查明事实2可知,“平川黑驴”获准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时间为2018年9月5日,该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小麦等全部商品与“平川黑驴”标志登记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六条的相关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提交的“平川黑驴”产品简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明及相关网络信息或报道等证据或难以确认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并非“平川黑驴”作为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的证据,仅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经将“平川黑驴”作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小麦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平川”系甘肃省白银市市辖区地名,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争议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平川黑驴”为已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特定的地域、品质等特征,争议商标“平川黑驴 Pingchuan Blackdonkey”使用在小麦、新鲜水果等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种、用途、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另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的主张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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