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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423603号“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01: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689号
申请人:SGG利是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波辅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对第45423603号“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S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535713号“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89696号“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31616号“ SPALDING 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引证商标三的摹仿。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及U盘):1.申请人创始人介绍;2.申请人及品牌简介;3.百度检索结果;4.媒体宣传报道及销售材料;5.审计报告;6.相关声明、公证书;7.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8.产品图册;9.相关裁定书及判决书;10.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商标列表等;11.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宁海赛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12月14日第1771期《商标公告》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体育活动器械、拉力器等商品上,后经转让及名义变更至被申请人名下,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健美器、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S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中的“S及图”在整体构成要素、所包含字母、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体育活动器械、拉力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健美器、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前述已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标权利已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及《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S及图 商标 SGG利是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