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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629373号“鹿角巷THE ALLEY D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00:55关于第25629373号“鹿角巷THE ALLEY DA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855号
申请人:赵光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邱茂庭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对第25629373号“鹿角巷THE ALLEY D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存在注册程序不合理情形,且被申请人频繁买卖、转让商标,存在主观恶意,其申请了大量商标,明显已超出经营范围,属于短时间内大量集中囤积商标。被申请人还将其名下商标授权给多个主体,再由被授权主体进行频繁的行政、民事诉讼,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正常程序,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不良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严重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决定书、判决书截图;相关授权证明及情况说明;相关企业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注册申请,不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不良影响等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签订的相关授权证明书及公证书;2、被申请人及鹿角巷奶茶的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及官网录屏;3、广告宣传资料、相关报道、店铺照片及营业执照;4、相关判决书、维权资料;5、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6、被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及公证书;7、所获荣誉、公益活动资料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并未反驳任何关于其恶意注册商标以及争议商标驳回程序不合法的观点。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更加证实了其随意囤积商标的恶意。同时,其商标均变更了代理机构,同样印证了其与相关代理公司具有恶意串通的事实。综上,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充分,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等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2、商评字[2023]第0000099363号裁定书中认定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相关裁定书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申请人提出了新的事实和理由,故符合无效宣告案件受理条件,我局予以受理该案并无不当。《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对于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请求申请的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的理由和事实,我局已在商评字[2023]第0000099363号裁定书中对上述评审请求进行了审理,并认定本案争议商标未违反上述规定。上述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主张,属于一事不再理情形,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程序不合法,且被申请人具有囤积商标、转让售卖商标等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鹿角巷THE ALLEY DA及图 商标 赵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