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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175411号“X2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00:3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341号
申请人:广州恩熙儿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卓谦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对第54175411号“X2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0763616号“X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资料;宣传推广截图;部分产品标签;销售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郭锦耀于2021年3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0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上衣;裤子;童装;鞋;帽;袜;腰带;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1年10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已转让给本案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经在第25类“服装;内衣;成品衣;裤子;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围巾;袜;帽”商品上获准注册,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述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中,《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故本案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上衣;裤子;童装;帽;袜;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袜;帽”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引证商标呼叫及整体构成等方面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手套(服装);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违反上述规定。
二、本案中,申请人在我国已在先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在“服装;上衣;裤子;童装;帽;袜;围巾”商品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未注册商标使用在“鞋;手套(服装);腰带”类似商品上,故该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服装;上衣;裤子;童装;帽;袜;围巾”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鞋;手套(服装);腰带”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X2及图 商标 广州恩熙儿服装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