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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650334号“佳乐专积木研究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59: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892号
申请人:佳乐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50334号“佳乐专积木研究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代表的是申请人一直以来的优质服务,其中“研究所”一词,也并非特有单位的名称,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申请商标已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研究所”,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及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佳乐专积木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