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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778210号“NAZO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58: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664号
申请人:Real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泰成科技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刘景玉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号楼阿里中心.望京座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08日对第52778210号“NAZO ”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43921669号“NARZ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大量囤积商标、通过出售商标获利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欺骗性。 被申请人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品牌的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引证商标信息;在先异议决定;被申请人商标列表;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出售信息及商标转让公告;申请人介绍;“NARZO”产品使用宣传情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8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NAZO ”与引证商标“NARZO”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权益已获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评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NA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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