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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155866号“LEIIS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58: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242号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潘李赛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0日对第39155866号“LEIIS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中国领先的大型建材家具产业集团,申请人使用在管道系统产品上的“联塑 L&S及图”、“联塑”品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564259号“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43093号“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910471号“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522405号“LESSO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522448号“lesso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349989号“LESSO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512522号“LESSO 联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908151号“LESSO 联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联塑集团简介及其关联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所获荣誉资料;
3、宣传资料;
4、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及地理范围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2月14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八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自动售货机出租;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四、五注册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本案中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认为,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人事管理;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商业管理咨询;户外广告;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LEIISS 商标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