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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827060号“DONGCHENGJIANP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58:1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567号
申请人:惠州市东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智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曹慧全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对第45827060号“DONGCHENGJIANP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65112180号“DONGCHENGJIANZ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DONGCHENGJIANZHU”系申请人的字号的汉语拼音,争议商标系构成对申请人商号的恶意侵犯;申请人的“DONGCHENGJIANZHU”系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采用了不正当手段进行了注册。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司照片;
2、其他使用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7日申请注册,2020年12月14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2月13日。
二、引证商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
三、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围绕他人的“箭牌”、“ARROW”商标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之近似的“东江箭牌”、“东路箭牌”、“东成箭牌”、“路煜箭牌”、“ARRYMO”、“ARRYUOU”等商标,另外还申请注册了“玖目”(与知名卫浴品牌“九牧”呼叫相同)、“东弸”(与知名功能饮料“东鹏”呼叫相同)、“东方小牛”(与知名电动车品牌“小牛”高度相似)等多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申请注册之日晚于争议商标,故引证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首先,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害其字号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将“DONGCHENGJIANZHU”作为字号在先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并有一定知名度,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区别有一定区别,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侵害了申请人的字号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申请人的“DONGCHENGJIANZHU”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类似服务上,更不能证明已具有了一定影响。因此,本案在案证据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超出正常经营生产需要囤积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破坏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等情形。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还围绕他人的“箭牌”、“ARROW”商标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之近似的“东江箭牌”、“东路箭牌”、“东成箭牌”、“路煜箭牌”、“ARRYMO”、“ARRYUOU”等商标,另外还申请注册了“玖目”(与知名卫浴品牌“九牧”呼叫相同)、“东弸”(与知名功能饮料“东鹏”呼叫相同)、“东方小牛”(与知名电动车品牌“小牛”高度相似)等多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证明其已将争议商标投入使用,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商标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当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的该主张,我局不予单独评述。《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已有体现,对申请人依该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我局在前文中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进行评审,在此不予赘述。申请人提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DONGCHENGJIANP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