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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231285号“威宁领创新能源有限公司 LINGCHUANG WEININGLING INNOVATIVE ENERGY CO.,LTD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58:13LINGCHUANG WEININGLING INNOVATIVE ENERGY CO.,LTD及图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889号
申请人:领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威宁领创新能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对第57231285号“威宁领创新能源有限公司 LINGCHUANG WEININGLING INNOVATIVE ENERGY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领创”是申请人公司的主打品牌,具有极高的影响力,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2486873号“领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宣告无效。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用行业经营者,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在应知、明知申请人“领创”品牌的背景下对申请人品牌的抄袭和摹仿,另外,被申请人大量注册与申请人“领创”品牌相近似的商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若争议商标继续维持有效并使用,势必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误导消费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部分公司执照;
2、申请人提供的品牌推广合同;
3、申请人提供的宣传图片、申请人公众号图片、申请人所获荣誉图片;
4、申请人名下其他商标驳回通知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6日申请注册,2022年7月21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6类铸钢、金属贮存容器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7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环、金属钥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非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除在先商标权外并未明确提出其他在先权利,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涉及铸钢、金属贮存容器等商品,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6类铸钢、金属贮存容器等相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争议商标或与之相近似的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威宁领创新能源有限公司 LINGCHUANG WEININGLING INNOVATIVE ENERGY CO. LTD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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