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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13371号“海玛迪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57: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051号
申请人:韦善静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昱城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13371号“海玛迪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89253号“海玛迪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核准注销,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建平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海玛迪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