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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70029号“啵叽 boj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57: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109号
申请人:北京旅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70029号“啵叽 bo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59440号“啵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97143号“BO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啵叽”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啵叽”相同,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咖啡馆;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咖啡馆;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啵叽”为网络流行词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起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啵叽 boj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