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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499460号“凸凸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57:2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617号
申请人:河南舒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致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朱新伟 委托代理人:河南升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4日对第50499460号“凸凸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凸凸棉”品牌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4107711号“凸凸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973190号“凸凸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882230号“凸凸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地域同行业竞争者,其明知申请人“凸凸棉”系列商标仍申请注册多件与之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性,且自注册一直未使用,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扫描件):1.“凸凸棉”系列商标注册情况;2.“凸凸棉”商标销售情况;3.“凸凸棉”商标展会、广告宣传情况;4.“凸凸棉”委托设计、制作包装相关材料;5、“凸凸棉”所获荣誉;6、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诸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亦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具有主观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外观专利及作品登记证书、委托加工合同及检验报告、授权书、产品印刷合同、加工合同、销售合同及票据等证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抹布、茶具(餐具)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巾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5、16、21、24类上申请注册22件商标,其中7件与申请人在先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凸凸棉”、“棉凸凸”商标,另有4件“柔碧佳”商标与花王株式会社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碧柔”商标相近。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用布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卫生巾、纸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尚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即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
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地缘相近,其“凸凸棉”标识在卫生巾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理应知晓,却在与之较为密切关联的第21、24类纸巾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多件“凸凸棉”、“棉凸凸”,难谓巧合。同时,被申请人还在花王株式会社“碧柔”商标赖以知名的第3、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相近的“柔碧佳”商标。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包含: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包括针对同一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在不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符合上述构成要件,该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规制,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凸凸棉 商标 河南舒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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