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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889696号“viv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57:0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091号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唐国胜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对第38889696号“viv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773708号“vivo”商标、第27410737号“vivo”商标、第36825622号“vivowear”商标、第29707714号“View Ch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攀附和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相关证明、排行榜信息;
2、申请人获得荣誉情况;
3、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材料;
4、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
5、在先裁定书;
6、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或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25类电话机、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三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话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viow”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vivo”字母组成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前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vivo 商标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