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9564199号“卡特汉姆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57: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304号
申请人:杨树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达联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文爵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2日对第39564199号“卡特汉姆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拥有啤酒类“汉姆”商标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对第19841455号、第54614036号“汉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在先权利,其注册必将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攀附和抢注,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许可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汉姆蕾顿酒业有限公司使用引证商标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企业营业执照等;2、汉姆牌啤酒发票复印件;3、汉姆牌啤酒产品检测报告;4、汉姆牌啤酒广告宣传册;5、汉姆牌啤酒产品图;6、汉姆牌啤酒淘宝交易记录复印件;7、汉姆牌啤酒展会合同及参展图片;8、淘宝、抖音、快手、百度百科、京东商城搜索“汉姆”啤酒截图;9、第40605259号“汉姆大师傅”在部分商品上的不予注册决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的知名度情况。被申请人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更不会损害申请人的无形资产,无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大体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已调味的啤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姜汁啤酒”商品上。
3、引证商标二于2021年3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基于商标注册管理的申请在先原则,引证商标二不能成为争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仅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相同或近似问题进行评述。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原则性规定,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前述商品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啤酒;麦芽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姜汁啤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由文字“卡特汉姆”及带有装饰性的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汉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被申请人侵犯了其在先权利。鉴于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因此,申请人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其在“无酒精果汁饮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攀附和抢注。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无酒精果汁饮料”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卡特汉姆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