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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50829号“好客将进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56: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849号
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非油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典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50829号“好客将进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而成,具有较强显著性及独创性。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好客将进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