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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732447号“维密薇Weimiwe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55:28关于第12732447号“维密薇Weimiwe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049号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朱超远 委托代理人:叮咚知多多(河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2日对第12732447号“维密薇Weimiwe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4481218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了近六千件商标,其中大量抄袭他人知名品牌,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造成公众对商品来源、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和维基百科对“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介绍页面打印件;
2、国内各大媒体对“维多利亚的秘密时尚秀”的相关报道摘录;
3、申请人集团母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官方网站上公布的“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商品财政数据的网页节选打印件及翻译;
4、2002-2013年申请人邮寄至中国的VICTORIA'S SECRET系列服饰商品产品目录册复印件;
5、经公证认证的关于申请人宣传和销售数据的声明书及翻译件;
6、订单、发票、运输单据复印件及摘译;
7、申请人于中国开设各专卖店的相关报道、天猫旗舰店首页页面打印件;
8、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
9、相关判决及裁定书;
10、原注册人商标注册及出售信息;
11、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善意受让取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侵犯。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网络销售页面截图。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请求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提交了判决书、裁定书作为补充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广州市玮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9年8月20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申请注册了第8741490号“贵人郎”商标、第8764258号“情宝莲”商标、第8733290号“稻草蝶”商标、第9115973号“香奈芬”商标、第9805961号“姣贵佳人”商标、第12105327号“淘宝马车”商标等5800余件。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具有显著性的申请人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除本案争议商标外,由我局经审理查明3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5800余件商标,其中第8741490号“贵人郎”商标、第8764258号“情宝莲”商标、第8733290号“稻草蝶”商标、第9115973号“香奈芬”商标、第9805961号“姣贵佳人”商标、第12105327号“淘宝马车”商标等诸多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鉴于原注册人该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且商标的转让不能改变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的行为性质。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