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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006196号“娇蜜诗JIAOMISH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55: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37号
申请人:娇韵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峰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3日对第46006196号“娇蜜诗JIAOMISH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05136号“娇韵诗”商标、第7990331号“娇韵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及其“CLARINS/娇韵诗”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且已被多次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与使用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合法权益。三、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英国百丽悦化妆品有限公司除争议商标外还多次抄袭他人知名品牌,并在多个平台出售其名下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四、其他案件中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在先案件裁定、判决;“娇韵诗”百度百科介绍;娇韵诗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授权书;官方网站相关页面及官网域名查询结果;产品销售、媒体报道、广告宣传相关资料;英国百丽悦化妆品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相关信息资料;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英国百丽悦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22年3月27日转让予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3类化妆品、牙膏、香皂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本案中,争议商标“娇蜜诗JIAOMISHI”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牙膏、香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一定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娇韵诗”等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还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娇蜜诗JIAOMI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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