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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162964号“巧实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54:2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799号
申请人:孙荣建 委托代理人:山东知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北上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3日对第25162964号“巧实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62837283号“卡啡棵力”商标、第11845429号“巧棵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商标档案信息、商标许可使用情况;
2、“巧棵力”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3、“巧棵力”商标知名度证据;
4、相关案件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7月0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0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天然肥料;化学肥料;制药用抗氧化剂;土壤调节制剂;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园艺用土壤调理剂;工业用化学品;化学磨木浆;建筑业用粘合剂;非医用、非兽医用微生物制剂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对争议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调整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下文不再赘述。
3、引证商标二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1类化学肥料;植物肥料;动物肥料;混合肥料;种植土;农业肥料;肥料;盐类(肥料);氮肥;农业用肥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化学肥料、土壤调节制剂、天然肥料、园艺用土壤调理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学肥料、植物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巧实力”与引证商标二“巧棵力”文字构成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化学肥料、土壤调节制剂、天然肥料、园艺用土壤调理剂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学肥料、植物肥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化学肥料、土壤调节制剂、天然肥料、园艺用土壤调理剂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