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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987757号“欣优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54: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587号
申请人: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厚德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南阳市瑞之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2日对第51987757号“欣优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农药企业,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第43192122号“优拌”商标、第7978929号“优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傍名牌、搭顺风车的行为。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荣誉证书;
2、宣传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8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21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灭微生物剂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8月20日。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虫剂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专有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以上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纯中文商标“欣优拌”,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认读部分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整体上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杀虫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杀虫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上,争议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主张其享有何种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且未举证。其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已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欣优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