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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21329号“ORIGIN BRAND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54:09关于第64421329号“ORIGIN BRAND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994号
申请人:奧利津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21329号“ORIGIN BRAN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服装绶带;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917012号“ORGN”商标、第50662912号“ORIGINOS”商标、第4146736号“ORIGIN”商标、第4146781号“安瑞井;ORIGIN”商标、第3211522号“ORIGIN”商标、第27016107号“ORIGINS”商标、第10567356号“安瑞井 ORIGIN”商标、第10774042号“ORIGIN”商标、第5649363号“ORIGIN ART”商标、第6917597号“沃德尚;WOOLDSUN;O”商标、第44045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续展,处于续展宽展期内。2. 引证商标十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服装绶带;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张静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ORIGIN BRANDS及图 商标 奧利津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