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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916399号“鹭淼 LUM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53:4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248号
申请人:奥瑞特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漳州荣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3日对第37916399号“鹭淼 LUM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8418840号“841884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水表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20年9月21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获得初步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9类文本、图像及声音传送及展示用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水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文本、图像及声音传送及展示用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上述商标共存不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鹭淼 LUMI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