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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723337号“Lusso Gea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53:0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166号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志勇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6日对第53723337号“Lusso Gea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10585777号“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147901号“LESSO联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175025号“LESSO HOME领尚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有囤积商标的嫌疑,其注册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不正当的占用社会公共资源,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所获荣誉证明;
3、关于“LESSO”、“LESSO联塑”“LESSO 领尚”商标宣传工作、方式、程度、地理范围的相关证据材料;
4、关于“LESSO”、“LESSO联塑”“LESSO 领尚”商标使用时间及地理范围的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自行车等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2年6月23日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22年8月14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2类消防水管车;自行车;婴儿车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均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1、争议商标“Lusso Gear”与引证商标一“LESSO”、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英文“LESSO”的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自行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消防水管车;自行车;婴儿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Lusso G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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