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753841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52:53关于第57538419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373号
申请人:薛惠丹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瑞瑞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7日对第575384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0368900号图形商标、第213162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也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
3、被申请人是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注册争议商标的,并反复申请图形商标,其行为将误导相关公众,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网页证据;
2、申请人代理信息;
3、授权协议;
4、作品及包产品设计稿、作品登记证书;
5、微信朋友圈、广交会信息;
6、京东、拼多多、快手等平台销售证据;
7、宣传视频;
8、销售票据;
9、被申请人个体户信息;
10、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8类皮制带子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22年4月14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获得初步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18类宠物服装等商品上。
3、证据4显示申请人拥有登记日期为2016年10月12日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6-F-00323476的美术作品,该作品为整体为一个呈站立姿势的戴眼镜的玩具小熊的形象,两个半圆形的耳朵,头顶有一撮翘起的毛,带着一副大大圆圆的黑边眼镜,两个黑色小眼睛,嘴巴由一个灰色的椭圆形图形和一个黑竖线组成,黑竖线的最上边有个稍大的椭圆形小鼻子,上身穿着一个短袖的T恤,T恤下面和袖口有个两条白条。2022年7月12日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22-F-10138287的美术作品,该作品为整体为两个呈坐姿的戴眼镜的玩具小熊的形象,每个小熊都有两个半圆形的耳朵,头顶有一撮翘起的毛,带着一副大大圆圆的黑边眼镜,两个黑色小眼睛,嘴巴由一个灰色的椭圆形图形和一个黑竖线组成,白色的小熊嘴的部分没有椭圆的图形,黑竖线的最上边有个稍大的椭圆形小鼻子,上身穿着一个短袖的T恤,T恤下面和袖口有个两条白条,其T恤上印有CREAM文字,脚掌向前。
4、申请人提交的微信朋友圈、广交会信息、宣传视频、京东、拼多多、快手等平台销售证据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图形商标在皮制带子、宠物服装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视觉效果相近,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宠物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皮制带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宠物服装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皮制带子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拥有著作权的国作登字-2016-F-00323476、国作登字-2022-F-10138287美术作品在视觉效果、构图元素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争议商标与上述美术作品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服装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冲突问题进行了审理,认为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无效宣告,因此,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图形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皮制带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在皮制带子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相关规定。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宠物服装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皮制带子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Lusso Ge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