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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99887号“畅享·暖倍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52:4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41号
申请人:刘晓明 委托代理人:河北奇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盟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30日对第60399887号“畅享·暖倍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096818号“暧倍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暧倍尔”为申请人使用多年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商标使用授权书;申请人相关网店信息及销售、评价截图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4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暖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11类电暖器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本案中,争议商标“畅享·暖倍尔”与引证商标“暧倍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电暖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还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主张其享有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亦未就此提交相关证据,因此,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另外,《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是针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故该规定不适用于本案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畅享·暖倍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