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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799118号“希望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52:1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91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希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799118号“希望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90048号决定,于2023年0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川希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2019年06月02日至2022年06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1799118号第1类“希望”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1799118号第1类“希望”商标,原第1179911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齐齐哈尔东方希望农业有限公司使用。齐齐哈尔东方希望农业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有机肥售卖合同,小票及收款结算截图可以证明合同实际履行。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被许可人股东信息、销售合同及小票、装车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成都市新津希望饲料厂于2012年11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5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混合肥料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5年12月6日转让至四川希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混合肥料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信息等证据仅能证明主体信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销售合同、小票、装车图片未体现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