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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83504号“留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52: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253号
申请人:深圳市捷超行模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83504号“留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留它”二字用于指定的婴儿车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作为商标使用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留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