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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03662号“天华时代CAT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51: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176号
申请人: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03662号“天华时代CA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228号“天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74270号“天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15481号“天华TIANHUA 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天华时代CATH”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识别汉字“天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氯乙烷;活性炭”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丁烯、活性炭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氢氧化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氢氧化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氯乙烷;活性炭”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天华时代CATH 商标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