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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57284号“亨容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51:4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474号
申请人:上海亨容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想巷眼镜商行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1日对第60557284号“亨容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并非工商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内的商品。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在路标网出售,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争议商标信息;被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企业年报;被申请人知识产权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被申请人商标转让信息;亨容商标路标网查询截图;售卖争议商标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USB线;耳机;扬声器音箱”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5月6日。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基本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之情形。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进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所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亨容”作为申请人的商号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案中尚不能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亨容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