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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69924号“武道将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51: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804号
申请人:杭州玩心不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69924号“武道将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85386号“武道球魂 KONGFUFOOTBALL”商标(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及自身经营特点独创设计的商标符号,具有独创性,不满足“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要件,更不会误导公众,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线上推广页面、APP上架截图、游戏审批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出租;玩具出租;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武道将魂 商标 杭州玩心不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