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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77429号“白雪公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51: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436号
申请人:林晓勤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77429号“白雪公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22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479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医院;芳香疗法”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园艺学;眼镜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