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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754432号“SUPERUN LEVITAT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50: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726号
申请人:美商普世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罗玲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对第43754432号“SUPERUN LEVITAT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LEVITATE”商标经使用在鞋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492521号“LEVIT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作为同业经营者,在明知申请人商标情况下,反复、多次抄袭和摹仿申请人作品及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被申请人滥用行政程序申请权利针对申请人在先商标反复多次进行撤三、无效宣告。三、申请人商标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案件中已得到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官网打印件、申请人介绍;2、申请人产品目录打印页及宣传资料;3、申请人产品销售发票;4、媒体报道;5、国家图书馆出具的“BROOKS”等检索结果;6、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7、他人订购申请人“LEVITATE”系列跑鞋情况列表;8、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信息及名下商标信息;9、第39861888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书部分页面;10、行政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0月6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商标。
二、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尚有20件商标,其中10件与申请人商标近似,如第43598821号“LEVITATE DNA”商标、第48230844号“DEBBIE BROOKS”商标、第46631245号图形商标等。其中部分已被宣告无效或驳回。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2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LEVITATE”商标,难谓巧合。同时,据查明事实二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还注册包括“LEVITATE DNA”、“DEBBIE BROOKS”、图形等多件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就此巧合性及商标创意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SUPERUN LEVITATE